建筑抗震又有了新规范

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,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国家对95版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、98版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》两部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。新修订的规范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   新修订的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设防提出明确目标:经过鉴定加固的建筑在规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达到“小震不坏、中震可修、大震不倒”的要求。
   新标准中凡涉及设防目标、鉴定内容、鉴定方法等要求的强制性规定,新标准适用于新建筑,也适用于既有建筑。
   重点解读:
   1、关于“小震不坏、中震可修、大震不倒”
   所谓“小震不坏、中震可修、大震不倒”,即经过抗震加固的建筑,在遭受小震时,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;遭受中震时,可能损坏,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;当遭受大震时,不至于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。
   2、关于“后续使用年限”
   所谓“后续使用年限”,即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。在这个时期内,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,完成预定的功能。
   新国标对不同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提出了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,将按年代及当时设计所依据的规范分为三档:7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,其后续使用年限至少为30年;80、90年代建造的房屋,其后续使用年限至少为40年;2001年以后建造的房屋,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。
   也就是说,不同年代建造的房屋,其在规定的后续使用年限内,经抗震鉴定加固后,须满足“小震不坏、中震可修、大震不倒”的抗震设防目标。
   我国建筑工程设防可分为几类:甲类主要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;乙类主要包括中小学校、医院、大型商场、火车站和大型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   新标准将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提高了,特别是对砌体建筑的层数和高度提出了严格要求。